宜蘭縣政府禁用一次性餐具執行要點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宜蘭縣政府禁用一次性餐具執行要點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華民國106616日府授環廢字第1060016189

一、 宜蘭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推動垃圾減量、資源循環使用、節能減碳、維護環境,並保護人民身體健康,訂定本要點。

 

二、 本要點用詞,定義如下:

() 環保餐具:指以陶、瓷、玻璃、不銹鋼、木製等材料製成,使用後可經清洗重複使用之杯、碗、盤、碟、餐盒、筷子、湯匙等餐具。

() 一次性餐具:

1. 塑膠類:杯、碗、盤、內盤、湯匙、碟、餐盒、杯水、塑膠瓶裝水、刀、叉、攪拌棒。

2. 保麗龍類:保麗龍杯、碗及盤。

3. 紙類:杯、碗、盤、內盤、碟、餐盒(扁紙杯除外)

4. 竹製類:免洗筷、竹叉、竹製攪拌棒。

() 指定場所:指本府各機關、學校之辦公廳舍及校區。

 

三、 本府禁用一次性餐具,規定如下:

() 本府各機關、學校於指定場所內,應宣導禁止使用一次性餐具,並鼓勵員工師生自備環保餐具。

() 本府各機關、學校於指定場所召開會議或舉辦活動時,不得提供杯水及塑膠瓶裝水;如有供餐,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。但情形特殊,經機關、學校首長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
() 指定場所之餐廳、販賣餐飲業者及賣場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,消費者如需外帶,但未自備環保餐具者,應以販售方式提供環保餐具;或提供消費者以押金借用環保餐具,歸還時退還押金之服務。

 

如由食品工廠統一裝填食物後,以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消費者選購商品所使用之一次性餐具者,不適用前項規定。

四、 本府各機關、學校應將本要點相關規定納入所屬場地租借規定,並

 

於同意租借場地時,主動告知主辦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禁用一次性餐具。

本府各機關、學校應查核並勸導主辦單位遵守本要點規定。

租借場地之主辦單位,經勸導仍違反本要點規定者,管理單位應停止其租借場地之權利三個月以上。

本府各機關、學校委託外包廠商經營餐廳、販賣餐飲部及賣場者,應將本要點相關規定納入契約內容。

前項情形,若因既有契約之約定,無法要求餐廳、業者或賣場於本要點實施之日起執行者,得經業者同意後,變更契約條文,配合執行。但經協商後無法如期執行者,得敘明理由,展延至新訂契約開始履行日起執行。

 

五、 本府各機關、學校應成立專責單位推動、宣導禁用一次性餐具,並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每月自主查核,作成紀錄(如附表)存放於各機關、學校內,以供查核。

 

六、 本府環保局將不定期前往各機關、學校查核禁用一次性餐具辦理情形,並由本府環保局會同各機關、學校專責人員辦理查核。

 

經本府環保局查核執行成效良好機關、學校,環保局得函請機關、學校獎勵相關人員,並得安排成效不彰之機關、學校前往觀摩學習;必要時,環保局得召集成效不彰之機關、學校專責人員進行講習。

七、 本要點實施期程如下:

() 本府縣政大樓及環境保護局自一○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。

() 本府縣政大樓及環境保護局以外各機關,自一○六年九月一日起實施。

()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自一○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