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衛生福利部於本(111)年3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317號公告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Post author:林妙真Post published:2022 年 4 月 14 日Post category:重要公告Tags: 行政事務處(111)年3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317號公告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因應COVID-19疫情,校園室內場地即日起禁止外借 下一篇文章轉知衛生福利部於本(111)年4月29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423號公告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相關內容宜蘭縣南澳鄉武塔國民小學場地借用說明2021 年 9 月 13 日本校110學年度學校課程計畫,業經宜蘭縣政府通過同意備查,敬請各位家長參閱。2021 年 9 月 15 日三級警戒延長至7/26,並針對特定產業採取適度鬆綁措施2021 年 7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