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衛生福利部於本(111)年4月29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423號公告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Post author:林妙真Post published:2022 年 5 月 17 日Post category:重要公告Tags: 行政事務處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1110429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衛生福利部於本(111)年3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317號公告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 下一篇文章111年學校暑假期間校園場地開放措施相關內容轉知~衛生福利部於本(111)年3月1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210號 公告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措施裁罰規 定」2022 年 3 月 10 日20210512防疫須知2021 年 5 月 12 日給家長-宜蘭縣112學年度[國民中學新生]分發作業流程2022 年 12 月 2 日